为加强对校园内饲养宠物的管理,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,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,根据《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凡饲养观赏性鸟类、小动物,如家兔、鹦鹉等,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;不得占用楼道、楼梯间等公用地方;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;不得污染环境。
二、养犬人员必须严格按照《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》办理 “养犬登记证”、犬牌等,任何违规养犬或无犬牌的犬只不得进入学院。
三、养宠物人员应该遵守下列规定
(一)不得携宠物进入教学区、学生宿舍区、办公楼、操场、羽毛球场、食堂、校医院。上班时间全院范围内(家属区除外)禁止出现宠物;
(二)携宠物出户时,应当束宠物链,由成年人牵领;
(三)宠物出户时,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,养主应当立即清除;
(四)不得饲养烈性犬;
(五)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;宠物叫声影响他人休息时,养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;
(六)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;
(七)宠物只伤害他人的,养主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,并及时将伤人宠物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,受伤人的医疗费、交通费等全部费用一概由养主承担;
(八)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,养主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,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;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,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,并进行无害化处理;
(九)宠物死亡,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,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;严禁随意丢弃,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。
四、对违反本办法的饲养宠物行为,学院有权批评、劝阻,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。
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
2020年3月10日